2006年1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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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是否被曲解?
李罡

  谁提出的赔偿方案
  事发后,肇事方、江北区郭家沱街道、派出所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对三女孩的死亡进行调查赔偿。三女孩的家人先后和肇事司机挂靠的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赔偿。铺金公司首先和另外两名受害者家属进行协商私了,两家都得到了20万元多一点的赔偿。而来自农村的受害者何源的父亲何青志以为自己也会像前两家一样,顺利地解决女儿死亡的赔偿费用,但最后他们只能得到5.07万元的赔偿金。而为何他的女儿死亡只赔偿这么点儿呢?
  铺金公司称:赔偿费用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赔偿标准,何源的死亡只能赔偿这么点儿。他们还称: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铺金公司将赔偿金提高到了7万元。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的工作人员向何青志解释,赔偿的标准是根据2004年度的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农村户口的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计算。而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按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还给何青志拿出了一份依据,重庆市2004年度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922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2535元。这两个数字再乘以赔偿年限20年,就有了20万元和5万多元的巨大差距。而这份依据则是参照重庆市范围内在2005年5月1日到2006年4月3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执行的。

  赔偿方案果真符合司法解释吗
  何青志心里犯着嘀咕,城市人和农村人都是人,只是户口的不一样,而享受的待遇就不一样了。实际上,何源也是在郭家沱出生的,10多年来都一直和父母在郭家沱生活,学也是在当地上的。除了户口,她和城里的孩子没有什么两样。
  难道法律上就没有一条规定来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作一个相应的规定吗?
  何青志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了这样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来计算。
  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来执行的话,何源的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照郭家沱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但这一想法却被铺金公司拒绝了。
  铺金公司称何家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这条司法解释并不适用。因为他们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肇事方一共赔偿了8万元。再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的1万元,何家一共得到赔偿金9万元。

  城乡人遇车祸有望同等赔偿
  据悉,受害者并没有到当地法院起诉,而是选择了与肇事一方私下解决此事,因此,这样的赔偿结果并不是法律的判决。
  但对于社会上反响强烈的“同命不同价”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透露,重庆市高院拟于今年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
  戴军称,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将可能和城镇人口相同。“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背景事件
  去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江北区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一辆大货车将一三轮车压在了下面,车上坐着的农村户口的女孩何源和另外两个好朋友鲁静莹和邓荞丹被当场轧死。女儿的离去对何青志夫妇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丧女之后的又一次沉重打击。肇事方铺金公司称硬算也只能赔偿7万元。原因是何源的户口还在江北区的农村。报道立刻引起了当地对“同命不同价、城乡差别大”的激烈争论。
  尽管这件事情还在受到各界关注,但何青志的女儿已经离开父母一个月了,这段时间是漫长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让何青志和妻子谌登兰过得煎熬。
  一起车祸瞬间将3个少女吞噬,是城镇户口的两名女孩家人得到20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女孩家人仅得到7万元的赔偿。经过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对“同命不同价”的质疑顿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同时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来计算。
  司法解释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但受害者家属却为什么不能按照这一解释拿到赔偿呢?

  专家观点
  “同命不同价”是一种误导
  笔者就三少女命丧车轮获赔数额相差一倍是否就是“同命不同价”,采访了我国民法专家、人大法学院教授史际春。
  史教授表示同样遇难却获得不同赔偿就因此来判断“同命不同价”这种结论方式完全是一种误导。史教授说,首先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我们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差别很大,美国一个小女孩被烧死的案子可以赔到40亿,就是这个道理。我国有的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这种生活水平的地区,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得到的满足程度要高,5万元对于一个贫困家庭的作用可能比50万元对于一个富裕家庭还大。所有的人身损害包括健康、身体、生命道理是一样的。史教授还说,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
  笔者问史教授,目前我国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大量外来人口生活在城市,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但是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很多已经接近城市居民,面对这样的现实,是否应考虑对这些人员赔偿标准参照城市居民的问题?史教授举例说,同样是受害者,城市居民供养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和抚养孩子的需要,远远要超过偏远农村,所以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还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目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是人养活自己以及受害者所供养的人所需要的支出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格。与此可以类比的是航空事故,外国人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中国人,也是这个道理。